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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排污许可制度,不断改革,突破工作难题

2021-10-23 13:53:06

《许可条例》明确将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制度,详细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和申请条件,并对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范围、条件、内容、有效期限、实施步骤、管理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了排污许可制度与环评、“三同时”竣工验收、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等制度的全面联动,实现了排污许可管理的全覆盖,理顺了关系,精简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哪些情况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涉及排污许可证变更的为2种情况:⑴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⑵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排污许可

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活性炭更换情况、废活性炭处置情况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台账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排污单位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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