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相关知识
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规划环境评价[2017]4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许可证的有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调试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放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因此,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污染物排放前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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