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方面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给出了相关解答。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答了纳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在验收前是否必须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问题。详情如下:
2021年6月,纳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要求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填写污染物排放登记表),通过发布验收意见、公开验收报告等步骤完成独立验收,企业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意见(5)纳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建设项目,无证污染物排放或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是否构成验收中的欺诈行为?你能判断验收是否无效,并命令重新验收吗?还是直接默认补充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这种情况是不允许通过验收的情况之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后,必须重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谢谢你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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